父母去世后,遗产归属变成了影响家庭关系的导火索。本该是血浓于水的亲姐妹,因为遗产分割而心生间隙、恶语相向,甚至闹上法庭。法院将会如何裁决,亲情又该怎样挽回?
案情回顾
魏甲与魏乙系姐妹关系。2017年,两人的父亲魏某去世;2020年,母亲李某去世。父母生前留有幸福园小院一座、某社区家属楼A单元1楼西户一套,以及A社区门面房11年使用权。魏乙在母亲去世后,将幸福园小院以83万元的价款出卖,并将其中41.5万元交给姐姐魏甲。但魏甲认为父母的其他房子还没有进行分配,便找到妹妹魏乙进行协商,却遭到妹妹拒绝。
魏甲一气之下将魏乙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全部遗产。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发现,除上述案涉遗产外,双方还对某社区家属楼B单元3楼西户房屋存在争议。该房屋系原被告父亲魏某所有,魏某去世后,该房屋为母亲李某及魏甲、魏乙共同所有。受母亲李某及魏乙委托,2018年,魏甲以26.6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屋出售,所得价款未进行分配。
解纷过程
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承办法官组织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魏乙提供了遗嘱一份,系其母亲李某书写,载明:“我死后自愿把全部财产(某社区单元楼、社区门面一间、幸福园小院)给小女儿。”
魏乙认为,按照母亲遗嘱,本案所涉遗产应由其继承,出于姐妹情谊,其自愿将幸福园小院出卖价款的一半分给姐姐魏甲,亦不计较2018年魏甲出卖共有房屋,并占有所得价款的事情。且母亲在世时,都是由其照顾,但魏甲不顾念姐妹亲情和母亲遗嘱,还要分割剩余遗产,故其要求严格按照遗嘱继承分割全部遗产。魏甲则认为,遗嘱系母亲葬礼举行完毕后出现,其真实性存疑,故案涉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而某社区家属楼B单元3楼西户系父母自愿赠予,不应作为遗产处分。
考虑到魏甲、魏乙的亲情关系,承办法官以家庭和睦及亲情为突破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纠纷。但魏乙情绪激动,控诉魏甲不经常看望母亲、未尽到赡养义务,拒绝调解,并反诉要求分割2018年某社区家属楼B单元3楼西户出卖价款。魏甲亦觉得委屈,表示母亲李某一直偏心魏乙,而且母亲已经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根本不可能书写遗嘱。因矛盾较大,双方情绪失控,调解被迫中止。
为妥善解决纠纷,让双方重归于好,法官又联系到双方代理律师,进一步了解魏甲、魏乙的姐妹关系及为人处世方式,通过代理律师协助,引导双方当事人以理智的情绪处理本案矛盾。待双方冷静后,法官从各自性格着手,分别与魏甲、魏乙谈心交流,一边向两人释明法律相关规定,一边从亲情伦理角度出发,与双方当事人推心置腹唠家常,希望她们重拾亲情的温暖。
经过几番调解,魏甲、魏乙终于敞开心扉,重拾姐妹之情,化干戈为玉帛,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幸福园小院出售价款,魏甲、魏乙各分得一半;二是某社区家属楼B单元3楼西户出售价款归魏甲所有;三是某社区家属楼A单元1楼西户一套归魏乙所有;四是某社区门面房11年使用权收益归魏乙所有。
法官说法
亲情是情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它提供了归属感、安全感和支撑感,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遗产虽然重要,但终究是身外之物,无法替代那份流淌在血液中的温情与牵挂。遗产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长期累积的误解与隔阂,双方需要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协商,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本案中,曾经亲密无间的姐妹因为遗产对簿公堂,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但好在两人最终重拾亲情,和好如初,相信未来的岁月必能互相扶持,携手共度。(樊朋展 聂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