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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8月12日 - 第20240812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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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谁来还款?

新闻作者:贾万超 贺腊梅  阅读次数:
       实际生活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与姚某系朋友关系,姚某由于信用资质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遂请求杨某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杨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交由姚某使用,姚某向杨某出具借条。贷款到期后,杨某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遂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且部分履行,应为有效合同。银行要求杨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辩称实际用款人系姚某,应由姚某还款的意见,法院认为贷款已发放至被告杨某的银行账户,杨某将借款给姚某使用系杨某对自己贷款的处分行为,是杨某与姚某之间的纠纷和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杨某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以案释法
        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借名贷款”现象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和隐蔽性,容易造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虚置。一方面,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名义借款人也容易因一时善意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名义借款人对“借名贷款”应当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若要“借名贷款”,应当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选择还款主体,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贾万超 贺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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