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公民义务。但是,法律是如何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呢?现实中存在大量真实案例。
典型案例
张老汉有两个孩子,儿子张封某为亲生,女儿张某为收养,子女二人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张老汉爱人早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张老汉于2016年7月发生车祸,同年10月又患脑梗死,生活不能自理。后残联为其办理了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
张老汉生病后,生活起居均由其姐姐照顾,生活费、医药费也由姐姐垫付。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张老汉遂诉至法院。审理中,儿子张封某称张老汉未抚养其生活,女儿称自己为养女,均不愿对张老汉进行赡养。
法院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封某、张某应每人每月于20日前支付赡养费15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张封某、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汉的户口本登记表证明女儿张某是张老汉的女儿,亲权关系已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双认为,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虽然养子女不是亲生子女,但收养关系已形成,就构成了父母抚养孩子、孩子赡养老人的法定关系,没有条件,且必须履行。本案中,年老多病的父母更加需要子女的关爱和陪伴,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收养子女,均应尽己所能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