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下列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长期停业未经营案件,已经全部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下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平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合作社,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附平陆县增收双季槐专业合作社等30户专业合作社名单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