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下列企业“在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长期停业未经营案件,已经全部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下列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平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本处罚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其法定代表人已经为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附平陆县东行天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名单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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