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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1年07月26日 - 第20210726期 -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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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停放楼道自燃致人死亡谁担责

新闻作者:戴玮蕾  阅读次数:
       案情
       2019年1月,某小区楼道口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居住在一楼的71岁老人谢某在逃生过程中受伤,治疗多日后不幸去世,谢某家属要求小区物业和电动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电动车停放楼道自燃致谢某死亡,责任由谁承担,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对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违法占用安全出口现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楼道处贴有警示和温馨标语严禁业主停放车辆,电动车主仍私拉电线,停放车辆占用公共区域,影响安全出口的使用,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电动车主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定期对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违法占用安全出口现象进行检查,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电动车主和物业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主忽视楼道提示,占用公共区域引发火灾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虽张贴相关标语但未能定期检查排除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戴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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