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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持有伪造发票罪的案件,现年60岁的邝某因非法持有900份假发票,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邝某于2012年从河南省商水县城区购买18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每本50份,票额100元)假发票,存放在灵宝市某汽车站对面其和郭某同居的出租房内。2013年4月份,郭某将其中的4本假发票卖给他人,后被举报至灵宝市公安局,民警从邝某的出租房里查获剩余的14本假发票。经鉴定,邝某持有的18本共计900份发票均为假发票。
2014年4月14日,邝某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商水县公安局胡吉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邝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邝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