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4年11月03日 - 第20141103期 - 03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80后男子张某因自己一时贪念入室行窃,在实施盗窃时恰遇房主归来被抓现行,如今盗窃不成也将自己送进了班房。2014年9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今年5月10日下午2时许,张某窜至灵宝市某区25栋3单元,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董某家防盗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时,被返回的董某当场抓获。2014年5月10日,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2014年8月22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