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3年08月05日 - 第20130805期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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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思悔改的他又携带毒品,结果被公安机关再次查处,7月31日新绛开发区派出所查处了一起非法毒品持有案,涉案的张某被处行政拘留15日。
7月31日上午8时,新绛开发区派出所接到110预警指令:“汾河湾邮政储蓄银行有一名涉毒人员正在办理业务”,接到预警指令的值班民警文立国等人立即赶到现场,对正在办理银行业务的张某(男,58岁,新绛县横桥乡人)进行盘查,发现其身上携带有200克毒品 “面面”,鉴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