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5年07月20 - 第20150720期 -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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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正式“入伏”。今年“三伏天”共计40天,8月22日“出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年6月、7月、8月三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
对此,运城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同时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存在三种误区。第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第二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第三种情况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