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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503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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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担社保费用合理吗?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职责,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甚至要求劳动者自己承担社保费用。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下支付了社保费用,离职时,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呢?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邓某入职A单位,成为其正式在编人员。2023年10月,邓某因个人原因,向A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获得单位领导签字批准。但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A单位提出,要求邓某个人承担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此前邓某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已从其工资中扣除。
为尽快完成离职,邓某于2023年11月重新提交了包含妥协条款的辞职申请,承诺由其个人承担办理离职手续产生的社保、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等全部费用,并自愿向单位缴纳8万元用于结算以上费用。当年12月,邓某向单位缴纳8万元费用后,A单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邓某认为A单位的行为违法,在仲裁未受理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辞职申请中作出的费用自担承诺无效,并要求A单位返还8万元费用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辞职申请中的社保费用自担承诺是否有效,A单位应否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应用人单位要求,邓某签署了相关承诺,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邓某在辞职申请中的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A单位占用邓某8万元资金,邓某要求A单位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邓某在辞职申请中承担社保、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承诺无效,责令A单位返还邓某8万元费用及相应利息。
普法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劳动者。即使劳动者签署了相关承诺,该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首先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随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仲裁未受理或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凭《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劳动者未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可能丧失胜诉权。因此,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时效而无法维权。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社保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社保缴纳合规,避免因违法操作而面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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