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债务理应由其子女偿还。那么,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偿还父母生前的债务吗?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系韩某某(2020年11月30日去世)的妻子。被告韩某甲、韩某乙系韩某某的子女。2020年7月3日,韩某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韩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4万元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借款人韩某某借款共计14万元,但借款期限均届至后,韩某某未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2021年1月21日,赵某某、韩某某的父亲母亲、韩某甲、韩某乙在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内容为:韩某某的遗产由赵某某一人继承,韩某某的父亲母亲、韩某甲、韩某乙放弃对韩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法院判决
本案中,韩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韩某某死亡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赵某某、儿子韩某甲、女儿韩某乙、韩某某的父亲母亲。但本案中,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已在公证书中表示自愿放弃对韩某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承担涉案债务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韩某某的遗产现由被告赵某某一人继承,其应以继承韩某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韩某某生前所欠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涉案债务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本案中,被告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合同还负有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甲、韩某乙作为韩某某的子女,已自愿放弃对韩某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并进行了公证,故无须对韩某某的债务承担责任。(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