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山西省稷山县稷峰镇下费村汾河桥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只留一辆被撞的电动三轮车斜倒在路面,旁边还有划痕和血迹,事故现场空无一人。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怎么造成的?是谁撞了这辆三轮车?
心存侥幸 撞完人就跑
9月11日10时50分,稷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该县稷峰镇下费村汾河桥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肇事车辆逃逸。
接到报警后,稷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勘查,事故现场位于下裴线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该道路中心施划双黄线,道路两侧设置金属护栏,路面平直,视线良好。
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后,没有发现任何线索,遂立即向大队领导进行汇报,启动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精干警力,分3路开展侦破工作:一路民警负责对事故周边道路监控进行查看;一路民警负责走访周边群众,寻找目击者;一路民警则继续留在事故现场和周边道路进行勘查。
侦破过程中,负责调取道路周边监控的民警发现,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内,有一辆驶入下费村的电动三轮车行驶速度较快,十分可疑。于是,民警调取了该车出村口的监控视频,发现该车当日并没有出村,随后又调取村里所有卡口视频进行查看,发现该三轮车车身有近段时间交警联合乡镇和村委会喷涂的车辆编号,根据车身编号初步锁定了嫌疑人为史某永。
获取这一信息后,民警于9月12日在村民的配合下,来到史某永家里。民警说明事情缘由后,其家人告知民警史某永在一工地干活。
当日13时许,民警及时赶到稷峰镇某村一工地,将肇事嫌疑人史某永抓获,史某永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史某永交代,9月11日8时许,因有一邻居家孩子过满月请客,他就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里出发去村口一饭店吃喜宴,在返回途中,沿下裴线一直前行。经过下费村汾河桥下坡路段时,他发现有人骑电动三轮车在他的右前方行驶,他在超车的过程中,听见“砰”的一声,他想着不要紧,又着急回家,所以就心存侥幸地驾车离去。
经调查,事发当日,费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拉载其妻史某兰,与史某永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某兰、费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史某兰经抢救无效于事发次日死亡。史某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车时与被超车辆发生碰撞,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永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交通肇事逃逸 后果很严重
据民警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抱着侥幸心理,一走了之。却不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比交通肇事要承担的后果严重得多。
首先,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可能会面临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后逃逸,引发严重后果的司机,可能会面临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不论是什么程度的交通事故,只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保险都是不赔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樊朋展 张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