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返回首页

4您正在阅读:2024年09月16日 - 第20240916期 - 第6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上一期 34 下一期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4当前位置: 首页 - 第20240916期 - 第6版 - 新闻内容
电动自行车在小区车棚自燃损失谁来承担?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改装引发的火灾事故触目惊心。当电动自行车在小区车棚自燃,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车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3年10月3日,张某的电动自行车在小区车棚发生自燃,并引发其他电动车和车棚燃烧,路人发现后拨打火警电话。门卫孙某知晓后急忙去切断电源,又到现场施救,因不会使用灭火器,未用车棚内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施救。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火灾发生后,原告张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购置电动自行车车款19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看出此次火灾事故系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电器线路故障所致。火灾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门卫在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返回现场协助施救。孙某虽然不懂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根据当时火势现场燃烧情况来看,即使使用灭火器也无法阻止原告电动自行车被烧毁。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被烧毁主要原因在于其自燃且火势发现较晚,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购置电动自行车车款19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避免悲剧重演,应厘清社会各方的权限及责任。作为电动自行车走向社会第一道关卡的生产企业,对于品控管理、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同时,留存好支付记录及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在日常使用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辆和充电器,定期检修维护车辆性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动自行车入户、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上一篇34下一篇

Copyright © 2010-2012 xxxxx.com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报社 All Rights 技术支持 云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