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返回首页

4您正在阅读:2024年09月16日 - 第20240916期 - 第6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上一期 34 下一期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4当前位置: 首页 - 第20240916期 - 第6版 - 新闻内容
别把“高空抛物” 不当事

新闻作者:樊朋展 张蕊彤  阅读次数:
      物品从高空坠落时,造成的冲击力极大,且速度快,行人很难避开。近几年,“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么,“高空抛物”是否入刑?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引发的矛盾纠纷又应该向谁追偿?

案件回顾

      8月20日13时,稷山县公安局稷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该县某小区有人从楼上扔酒瓶等物。接报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经查,犯罪嫌疑人薛某(男,52岁,稷山县稷峰镇人)在家中饮酒后,故意将空酒瓶、塑料凳等物品从5楼窗户扔到楼下临街人行道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目前,犯罪嫌疑人薛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当清根据一些具体案例,为大家解读,以增强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高空抛物”违反哪些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刑事犯罪呢?
      乔当清表示,“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多条法律法规,具体涉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高空抛物”追究刑事责任,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当构不成刑事责任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责任。另外,“高空抛物”入罪标准应结合抛掷物品的种类、高度、次数,以及抛掷时间、地点、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以本案为例,本案中的被告人抛掷空酒瓶等物品,对过往行人及车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已构成刑事犯罪。”乔当清说。
案例解析
       某小区内从事装修作业的小A走出一楼楼道时,被一个从高处抛下的生活垃圾袋砸伤头部。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随后,小A将楼上4户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谁抛掷物品或者谁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理应由谁承担责任。但是像本案中,如果找不到具体抛掷人,应该向谁追偿呢?
乔当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因此,像本案中的情况,根据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能性,在该建筑物该单元的使用人中具有同等的概率,对原告损失的补偿责任应由该单元住户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若相关住户提交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家庭成员事发当时未搬家入住,不承担补偿责任。同时,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未采取必要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应当依法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乔当清说。

法律链接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高空抛物”确立为新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樊朋展 张蕊彤)


上一篇34下一篇

Copyright © 2010-2012 xxxxx.com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报社 All Rights 技术支持 云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