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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9月02日 - 第20240902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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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该向谁主张权利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  阅读次数: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一旦欠债人死亡,欠款应该向谁要呢?近日,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毕某生前于2020年1月24日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为1分,使用期限为1年,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2021年毕某因病去世。王某持借条向毕某妻儿索要欠款,毕某妻儿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王某于2024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某妻子、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审理

      法庭上,毕某妻子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经调查,毕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万元由毕某妻儿领取并用于开支。毕某妻儿对借条上毕某的签名予以认可。经法庭释法,毕某妻儿认识到领取毕某死亡后的理赔款,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毕某所负的债务。经调解,王某表示考虑到毕某已去世,其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较为艰难,不再要求支付利息,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即可,毕某妻儿同意并当庭支付王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毕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毕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事后未取得毕某妻子的追认,且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毕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毕某死后的保险理赔款1.5万元,死后由其妻儿领取,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毕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出借人在出借时首先应注意保存好相应证据,如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尽可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保留催要借款的证据,以便在借款人不还款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出借人还要及时在借款期限内向借款人催要借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或者因出借人死亡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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