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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8月05日 - 第20240805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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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滑板砸伤老人孩童抛物父母担责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案件详情
      近日,某小区公租房楼幢的住户袁大爷在步行进入该楼幢后门通道过程中,被楼上掉落的滑板砸中头部,当场倒地昏迷。经送医抢救,袁大爷虽无生命危险,但因颅脑损伤引发左侧肢体偏瘫等,构成四级伤残,且有部分护理依赖。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天降滑板”的肇事者是与袁大爷同楼幢的8岁男童小聂。事发当天,小聂因与小区其他小孩玩耍打闹产生小矛盾,赌气将他人放置在楼前空地上的滑板悄悄拿走,又从事发楼幢21层公共区域过道窗户丢出,以损坏滑板出气。滑板在坠落过程中砸到同楼幢12层空置房屋的厕所外开窗户,后又继续掉落砸到袁大爷。
       袁大爷认为,自己受伤系小聂直接侵权所致,小聂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楼幢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公租房管理单位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住户向外抛掷物品,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聂及其父母、某物业公司、公租房管理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聂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具有抚养、教育义务,应当对小聂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公租房管理所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小聂父母赔偿袁大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3229.93元。
       高空抛物对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高空抛物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居民增强自身安全责任意识,养成文明、自律的生活习惯。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由于其缺乏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足够认知,父母等监护人要以身作则,加强儿童安全责任教育,培养儿童形成安全行为习惯,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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