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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40729期
- 第6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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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40729期
- 第6版 - 新闻内容
男童骑车撞人致残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0日,11岁的杨某在小区内骑电动平衡车时不慎将57岁的陈某撞倒。当日,杨某母亲陪同陈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右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软骨损伤。
陈某接受治疗后于当年8月26日出院。在医疗终结后,因无法与杨某的监护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诉讼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本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杨某在玩电动平衡车时将陈某撞倒致伤,其监护人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法院判决杨某监护人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6.8万余元。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建议家长带孩子玩耍时要做好看护和监督,防止因监管不力给孩子自身和他人带来损害。另外,物业企业也可采取在小区张贴宣传单或举办安全教育活动等形式,多措并举,共同增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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