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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7月15日 - 第20240715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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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垣曲县检察院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非法采矿获利150万元资源赔偿款终追回

新闻作者:郭 莉  阅读次数:
        在自家公司院内无证开采砂石矿投入流通领域售卖,这是犯罪;对矿产资源造成损害却未追偿到位,国家公共利益不容侵犯。前段时间,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就这一案件打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不仅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了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严重损失,还说服其自愿赔偿损失。
今年年初,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李某等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给国家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而涉及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均未对国家损失进行赔偿,遂将有关线索移交本院公益诉讼部门。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于2022年6月成立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购买了位于垣曲县城东办事处某村的75.99亩土地作为办公场所。后李某及其下属发现公司厂区内有大量砂石料,两人在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将厂区内砂石料卖掉。第一次,李某与荆某商定好价格,荆某支付给李某100万元后开始自行采挖、拉运。运输过程中,被行政执法人员两次查处,并被告知其行为系违法犯罪,荆某遂要求退出,并向李某索要其支付的100万元。第二次,经下属介绍,李某与赵某达成合作协议,李某向赵某所在的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站贩卖砂石料。该建材有限公司分两次共出资150万元自行采挖、拉运李某公司厂区砂石料。截至2022年12月,李某共向该公司商砼站卖出砂石料3220车,获利150万元。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且该案无查封、扣押财产,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遭受侵害状态,故而,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等人承担相应的矿产资源损害赔偿费用。由于矿产资源已被变卖使用,损害价值难以确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金额按照非法开采矿产品的销赃金额150万元进行认定。
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多次与李某等人及其家属沟通,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并劝说其放下逃避“赔钱”的侥幸心理,李某最终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愿,将资源损害赔偿款150万元退缴至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款账户并上缴国库。至此,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近年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法治力度回应群众关注,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努力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郭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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