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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7月08日 - 第20240708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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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弃鱼塘溺亡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暑期是溺水事故的高发期,池塘、水库、河流、海边等都是溺亡事故的高发区域,容易产生相关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暑期鱼塘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未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鱼塘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23年7月的一天下午,一名13岁少年徐某在居住地院坝外一鱼塘中游泳溺水死亡。该鱼塘系罗某于2022年11月从张某处租赁的水田改造而成,打算用于养鱼垂钓。水塘浅处约1米,深处约1.7米,但尚未改造完成便因故被叫停,没有实际投入经营,罗某亦未进行管理,未设置防溺水标志、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没有对周围居民进行防溺水宣传。

以案释法

       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不适用民法典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规定。而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水塘最深处约有1.7米,案涉事故发生前,由于下雨,水田储水,已具备一定危险性,尤其对于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弱的未成年人风险较高。因此,罗某创设危险源的先前行为,使得其负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他人免遭损害的义务。但案涉水田毕竟不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社会普遍标准要求,不能脱离社会生活实践水平,罗某尽到提醒、警示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可。但罗某未采取任何警示、告知等安全措施,放任危险源的存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徐某自身行为及其父母的疏于看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罗某的责任。据此,法院根据罗某的过错大小和造成徐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父母9万余元。
       暑假是孩子们自由玩乐的快乐时光,也是溺亡事故的易发高发期。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普及防溺水知识和应急自救技能,增强中小学生暑期户外安全意识,严防溺水事故发生;鱼塘、水库等溺水事故高发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亦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设置围栏护栏、警示标志等措施,严防溺亡事故发生,同时也能避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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