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从山西省运城市民政局获悉,为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相关文件精神,运城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此次提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提标后,运城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
◆盐湖区715元/人/月
◆永济市、河津市、芮城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685元/人/月
◆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665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永济市、河津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一致(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其余县(市、区)每人每月提高30元。提标后,运城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
◆盐湖区6552元/人/年
◆永济市、河津市8220元/人/年
◆闻喜县6492元/人/年
◆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6432元/人/年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1.3倍确定。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确定。
●永济市、河津市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统筹后的1.3倍确定。
运城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盐湖区11154元/人/年
●永济市、河津市、芮城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10686元/人/年
●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10374元/人/年
运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
●盐湖区9828元/人/年
●永济市、河津市10686元/人/年
●闻喜县9738元/人/年
●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9648元/人/年
运城市要求各县(市、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什么情况能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凡持有运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健、医保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运城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运城市,但在运城市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拥有该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申请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其他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四、什么是特困供养?怎样认定特困人员?
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其中,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终止救助供养,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七、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需要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选择就高享受一种保障,不得同时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陶登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