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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4月15日 - 第20240415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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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无小事守护靠大家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  阅读次数: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旨在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特刊登两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周某破坏军事设施案
       被告人周某先后3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广大群众务必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只有全民携手共进,才能筑起坚不可摧的国家安全人民防。       (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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