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蒋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植被恢复原状费用人民币21478元。一审宣判后,蒋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擅自携带蜡烛、鞭炮、打火机上山扫墓,在祭拜时点燃蜡烛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7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1.5亩),烧毁杉木幼树2009株、阔叶林幼树512株。被告人蒋某在森林防火期违法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又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被告人蒋某无视法令和当地政府的公告提醒,擅自携带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且在没有应对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在林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此案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森林或者靠近森林的区域用火。清明节临近,呼吁大家移风易俗,可以通过云祭扫、家庭追思、网上纪念等方式缅怀先人,寄托哀思。
(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