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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3月18日 - 第20240318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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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击滋事者致其受伤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无端遭受他人殴打,反击时不慎致滋事者受伤住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近日,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本案中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一个夜晚,侯某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梁某等5人聚餐饮酒结束后,行至水果摊欲购买水果。在品尝水果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同行人员抽走侯某身后躺椅,致使侯某倒地,周围群众劝解梁某等人离开,但梁某等人又折返回来继续找侯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梁某掀翻侯某水果摊,并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侯某后退躲闪时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梁某等人一拥而上,扭打过程中,刀划伤梁某面部。梁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损伤程度经公安机关鉴定属重伤二级。检察机关指控侯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随后,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侯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损失共计4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侯某对梁某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侯某独自面对梁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处于较大劣势,加之其系遭受无事生非、有意挑衅,进而逐步被激怒和进一步遭受侵害时,若不立即采取反击,个人财产和人身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此情况下,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正当防卫。其次,侯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属于紧迫且力量对比悬殊,不应苛求其能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去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进行反击防御。因此,侯某持刀防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对梁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侯某虽持刀严重划伤梁某,但是综合考虑冲突时双方力量对比、不法侵害紧迫性、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有效性等因素,侯某独自面临梁某等人冲击时,若不立即使用器具还击,不仅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且自身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侵害。因此,侯某出于防御目的持刀反击具有合理必要性,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梁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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