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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4年03月04日 - 第20240304期 -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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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期间损毁责任由谁承担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  阅读次数:

案件详情

      2020年初,宋某、杜某主动找到王某请求租住其3间土坯房,王某出于好意将闲置的3间土坯房出租给二人,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房事宜,出租房屋不提供水电设施及家具。2022年5月25日,宋某、杜某租住期间房屋发生火灾,虽消防人员积极救火,但房屋最终被大火烧毁,并将相邻的王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电线线路烧毁,部分墙体损伤。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宋某、杜某二人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将宋某、杜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房屋相关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3间房屋价值及相邻的砖混结构楼房损坏的窗户、电线线路、灯具、墙面的受损情况及排水设施进行鉴定评估。后经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委托,河南某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原告3间土木结构房屋及相邻砖混结构楼房中损坏的6扇窗户、电线线路、灯具、墙面3处排水设施的评估价值为41050.00元。
      法院认为,火灾发生在被告租赁房屋期间,起火点位于被告租赁房屋内,被告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的合同义务,加之房屋老旧,被告在主观上应尽到谨慎义务。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为依据,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故火灾勘查学上的起火原因不等于侵权责任意义上的火灾原因。因此,消防部门作出的“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致使火灾发生”的起火原因认定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原告对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宋某、杜某赔偿原告王某的房屋损失共计26430元。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并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义务。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承租人是否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而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认定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社会实践中,每个人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房屋出租过程中,要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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