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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2年08月01日 - 第20220801期 -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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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堆放物品致人受伤 谁来担责

新闻作者: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阅读次数:

      出行安全关乎每一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随意在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如果被公共道路上堆放的无主垃圾绊倒受伤,应当找谁索赔?

典型案例

      中行至某路段时,被不知何人倾倒在道内的碎石垃圾绊倒,造成骨折,后住院治疗14天。事发后,王某报“110”求救,某警务队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勘查、拍照,经事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某路段处,碰撞前方摩托车专用道内的碎石垃圾,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王某认为导致事故的碎石垃圾所在的路段属于某公路局管理,遂起诉要求某公路局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公路局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某骑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上路时未戴头盔,夜晚行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碎石垃圾是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但由于本案堆放碎石垃圾的行为人无法查明,而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义务,结合本案实际,判决某公路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30%责任。

释法说理
 
 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蕊指出,本案是一起因他人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的正常通行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堆放物品的行为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律规定,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肯定由上述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由于堆放物品的行为人无法查明,系无主垃圾,因此无法判决堆放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路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的职责,因此判决某公路管理局承担70%责任。同时,王某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没有号牌没有行驶证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夜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自负30%责任。 (三门峡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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