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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2年7月4日 - 第20220704期 -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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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开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

新闻作者:樊朋展 聂向旭  阅读次数:
       6月24日上午9时30分,盐湖区人民法院、河津市人民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万荣县人民法院、闻喜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不法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未遂被拘
      家住闻喜县某村的被告人李某在本村经营一日杂店,在利益驱使之下,李某以商店为掩护偷偷贩卖毒品。2021年5月,李某从一男子(身份待查)处购得印有“金香粉”字样的“片片”10袋,后将其中9袋卖给本村3名居民。同年7月,李某又从该名男子手中购得19袋“片片”,在准备出售时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扣押的“片片”中未检出咖啡因、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可待因等常见毒品成分。
      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谋取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错将不含毒品成分的物品当作毒品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贩卖“面面”被判3年
       2021年10月,被告人郭某科从李某生(已判决)手中分两次以每千克6000元左右价钱购买“面面”共3千克。随后,郭某科在家分装成每袋15克左右,以每袋2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昌等4人。10月26日,警方在郭某科家中查获“面面”502.6克(净重)。经鉴定,在被告人郭某科家中查扣的“面面”中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科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帮人制造毒品入狱
      2013年8月,家住河津市某村的被告人李某江受同村村民李某红(已判决)委托帮其制造“面面”。李某红按照每千克126元的价格给李某江支付报酬,并且先付给李某江1万元作为定金,约定剩余钱款等“面面”卖完后再支付。被告人李某江便偷偷在自家的饲料厂地下室制造“面面”,做好后打电话给李某红让其拉走晾晒,李某红与同伙李某锋(已判决)分两次将做好的21袋“面面”拉到李某国(李某锋哥哥)家的院子里进行晾晒。警方得到线索后,在李某国、李某锋家中当场查获“面面”519千克。经鉴定,警方查获的“面面”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江制造毒品咖啡因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李某江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追缴李某江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樊朋展  聂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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