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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5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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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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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530期
- 第3版 - 新闻内容
微信群辱骂他人 道歉赔偿又丢人
新闻作者:张芸曦 宁昕彬 阅读次数: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团队成功审结一起因辱骂他人而引发的纠纷,被告在微信群内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辱骂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因感觉自己受排挤,2021年3月6日到3月8日期间,孟某多次在“易**”微信群中使用污秽性言语辱骂李某等五人。事发时该群有群成员243人。故李某等五人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28日,灵宝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李某等五人撤回起诉。孟某书写了保证书,载明:现在诚恳向五位原告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永不再犯。后孟某在该微信群中含沙射影、指桑骂槐,李某再次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孟某在微信群内发送带有辱骂、侮辱原告李某人格内容的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孟某在该微信群连续三天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最终,这起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所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传播力度大、公共影响较广的网络空间,同样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依法规范言行举止,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张芸曦 宁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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