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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11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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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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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11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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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所有权归谁
新闻作者:来源:江苏法治报 阅读次数:
【案情】
2017年8月,丁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该公司开发的住房一套。2019年7月,置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又与蔡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蔡某。2020年5月,蔡某对该房屋进行装潢并居住。2021年1月,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交付房屋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蔡某腾空房屋并归还丁某。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过审查,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置业公司一房二卖,分别与丁某、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丁某向法院主张蔡某归还房屋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笔者认为,丁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丁某虽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故丁某尚未取得案涉房屋物权,其无权基于物权主张权利。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置业公司与丁某、蔡某分别签订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无证据证明蔡某与置业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的规定,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即一房数卖,其中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可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已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可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如均未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可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本案中,蔡某与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后,蔡某支付了部分房款,置业公司亦将房屋钥匙交付蔡某,蔡某已经对案涉房屋装潢使用,故蔡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有合同依据,丁某要求蔡某搬离案涉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现丁某要维护其合法权利,应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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