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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0年11月23日 - 第20201123期 -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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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不当受损害 看看卢氏法院怎样判?

新闻作者:王 彬  阅读次数: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调解一起人热心助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们耐心细致地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20年3月7日,郭某某到卢氏县朱阳关镇某彩钢瓦门市购买钢管,恰遇门市正在组织工人卸货。叉车将一捆钢管卸下往一旁放置时位置偏移,郭某某看到后未经现场管理人员许可,擅自上前扶助,不料钢管捆扎带松脱,散落的钢管将郭某某左腿砸伤。彩钢瓦经营人李某某当即安排车辆将郭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腓骨下段骨折、左侧内踝骨折,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因民事赔偿问题多次调解无果,郭某某将彩钢瓦门市及经营人李某某、姚某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2000余元。
       卢氏法院五里川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彩钢瓦门店经营人李某某、姚某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某赔偿款2万元(当庭履行),包括本次起诉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郭某某不再就本纠纷追究其他赔偿责任,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被告对原告主动“出手相助”的热心肠表示感激。

               法官说法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必要情况下,应首先征得他人同意,并注意自身安全。尤其在具有高度危险性情况下,贸然“援手”不仅不能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反而给自己和他人增添“麻烦”。
        本案中,门店经营人在组织卸货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具有危险性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施工行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安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对郭某某上前扶助的行为,应进行必要及时的劝阻和制止,以防意外发生。对郭某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彩钢瓦门店经营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郭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钢材卸车过程具有危险,在现场有卸车人员的情况下,应当合理的远离以保障自身安全,其未经在场指挥人员许可,擅自上前扶助,虽出于好意,但方式不当,在无任何专业知识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靠近施工车辆和钢材,无疑增加了发生损害后果的风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对遭受的损害亦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王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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