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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116期
- 第7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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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116期
- 第7版 - 新闻内容
法官: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本报讯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孙某奇约李某、孙某立、兰某一同吃饭饮酒。其间,4人共饮3瓶白酒。酒足饭饱后,李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次日上午被人发现倒在路边。经交警勘查现场,李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9.80mg/100ml,系醉驾。随后,李某的亲属将孙某奇、孙某立、兰某起诉至法院。李某的亲属认为3名被告与李某共同饮酒,明知李某醉酒,未尽到提醒、劝酒、酒后护送及通知的注意义务,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发生。
稷山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仔细翻阅案卷,了解到李某与孙某奇是多年好友,这起案件调解结案对减轻双方精神压力、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积极意义。于是,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双方讲解法律知识,做思想工作。
“作为饭局组织者、参与者,在明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理应进行劝阻,但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反而放任其驾驶车辆,存在过错。”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履行充分注意义务,明知醉酒而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同伴喝醉酒,看护要到位。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为,但在聚餐饮酒过程中,要做到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强迫性劝酒、不过度饮酒。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同桌人员应当给予其尽可能的帮助,确保其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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