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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20年09月14日 - 第20200914期 - 第7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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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安局破获网络诈骗、系列盗窃典型案例

新闻作者:辛戈  阅读次数:
连破3起盗窃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运城市公安局紧紧围绕民生警务这一主题,坚持“破小案、保民生”工作理念不动摇,始终将影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民生案件作为公安工作质量提升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全力破获民生小案,有效提升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件一
       9月2日,万荣县公安局在通化镇抓获一名连环入室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
      5月26日,光华乡薛吉村村民张某报警称,回家后发现自家大门锁被撬开,家中西房被翻乱,部分现金和一个项链吊坠被盗。立案后,万荣县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在此期间,光华、南张等地又发生多起类似盗窃案,民警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并案侦查、多次辗转运城、河津等地走访摸排,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是同一人所为。在确定犯罪嫌疑人谢某后,公安机关多次实施抓捕,最终于9月2日在其家门口将他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男,27岁,万荣县通化镇人,有犯罪前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件二
       8月21日中午11时许,盐湖公安分局民警在区委岗亭接到一名女子手机被盗的报警后,立即根据其丈夫手机自带的定位信息快速出击,5分钟后锁定嫌疑人位置,在区委附近某手机店内将正欲销赃的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当场抓获,并移交中城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某(男,20岁,夏县人,有盗窃前科)对其盗窃手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三
      8月21日20时许,盐湖公安分局在南风广场巡逻时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当场缴获一辆电动车。
       民警在南风广场巡逻时发现王某某在献血屋附近推着一辆电动车鬼鬼祟祟、形迹可疑,于是紧跟其后,看见王某某将电动车推至北阜巷内一超市门口。当王某某用改锥撬电动车电门锁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某(男,33岁,盐湖区人)有多次盗窃前科。
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关民生,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车辆尽量放在有人看管的车棚或停车场;
2.加装防盗报警器、防盗锁,选择有监控的位置停放;
3.临时停放一定要使用防盗锁;
4.养成随手关门的习惯,出门即使时间再短也切记要用钥匙反锁门窗。平房住户尽量不要使用明挂锁,要加固防盗设施;
5.贵重财物切忌存放家中,最好存放在银行或保险箱;
      6.如遇收费、检修、查表、查线、安装、快递等陌生人,要提高警惕,检查其证件,核实其身份。


连破3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近日,运城市公安局整理了上个月芮城县公安局破获的3起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了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不轻易相信、不盲目点击,涉及金钱交易、个人隐私等要三思而后行。
案例一
魏某掉入退款陷阱被骗5322元
  7月31日,芮城县大王镇魏某接到自称是淘宝网客服的电话,称其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有人反映用了过敏,现在要把化妆品收回并给予赔偿。加上魏某的QQ号后,对方以赔偿打款为由诈骗魏某5322元。
  民警提示:无论冒充客服诈骗手段如何变换,都离不开冒充工作人员索取银行卡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凡接到此类信息或电话,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发现可疑问题马上报警寻求帮助。
  案例二
肖某网上贷款被骗37500元
  8月4日,芮城县陌南镇的肖某从互联网某贷款平台加了昵称为“杨财”、QQ号码为“1066920904”的陌生人,计划贷款3万元。对方让她提供个人信息,待审批完成准备提款时,平台显示款项被冻结,对方声称要其先转款50%才能解冻,肖某便分4次给对方转账合计15000元,对方又称其没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导致提现失败,需重新签表、审批。随后,肖某根据对方提示又转了22500元,最终也没有贷款成功。
  民警提示:若需贷款,请到银行或正规信贷机构办理,凡是在贷款发放前要求缴纳保证金、解冻金、做流水账的都是诈骗。一旦被骗,请立即拨打96110报警。
案例三
张某在网上刷单被骗23898元
  8月23日,芮城县陌南镇张某在手机QQ群里看见一条网上兼职的消息,便加了兼职客服的QQ。客服指导她刷单,刚开始她支付了两单398元,后客服又说用微信累计支付6300元后才可以结算本金和佣金。张某做完任务结算时,客服说她做单耗费时间太长,资金被冻结,需要再做单把钱激活。就这样,张某先后分4次支付了17200元,支付完成后客服说大概两小时后就可以结算,但是结算款一直未到账。张某被骗23898元。
  民警提示:
        网络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任何要求垫资的网络刷单都是诈骗,遭遇诈骗要立即报警,并将对方QQ、微信、电话号码、聊天记录等留存提交给警方,以便警方破案。(张君蓉)



逃亡27年,归案时他已年逾六旬


       喝酒与犯罪本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觥筹交错中因贪杯导致酒后失言或酒后失德。更有甚者,因醉酒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近期,山西警方抓获多名在逃数十年的命案逃犯,这其中一些命案的起因与“贪杯”有关。9月7日,记者就相关案件进行了采访。

喝酒玩游戏 几根香烟引发命案

  在逃27载,8月15日,山西警方在内蒙古自治区某旗的牧场找到王某成时,他已是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当民警操着标准的大同口音叫出他的姓名时,他只说了一句话,“我知道那回事,我认了,我早就想回家了!”
  1993年7月12日,王某成和郝某清等几个好友下班后相约一起喝酒。酒过三巡,有人提议玩游戏活跃气氛,游戏以香烟作“筹码”。几个回合下来,有输有赢。当结算“筹码”时,因分配问题,几人产生了争执。因醉酒的缘故,王某成一时气恼,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向郝某清捅去……命案发生后,王某成开始了逃亡之路。受制于当时破案手段单一、技术手段薄弱等因素,尽管警方全力侦办此案,但案件一直没有突破进展。
  王某成交代,案发当晚,为了躲避民警的搜捕,身上只有20多元钱的他一路步行出了山西。钱花光了,他就沿途靠扒煤车节省体力,饿了就向路人讨要一些饭食。最终走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他在一个小镇落脚了。此后,他依靠好友的亲戚在当地牧场找到一份放羊的营生。就这样隐姓埋名过了一年,他还是被同村来内蒙古办事的熟人认出。为此,王某成又逃往数十公里外一个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村子。这个村子远离城镇,周围人迹罕至,找一个小卖店都要到十几公里以外。经过多年的适应,王某成逐渐融入了当地人的生活环境。2019年,王某成被迫第三次更换落脚地点,在牧场为当地的一个牧业队放羊。他住在半山腰的一间破房子里,终日与草场和羊群为伴。
  “要是那天不喝醉酒,我肯定不会因几支烟就捅死自己的好友。”回顾自己逃亡27年的经历,王某成悔不当初。他说,杀人以后他便开始逃亡,当时心里只有害怕,不敢联系家人,也不敢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出现。后来在内蒙古落脚,看到别人的家庭幸福美满,他也想成个家好好过日子。于是,就在当地和一名女子谈起了恋爱,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在相处过程中,他很舍得为女友花钱。就在他认为自己能够和平常人一样过上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时,他的女友不见了。回过神儿的王某成才发现自己被骗。后来他又陆续找了两个女友,均以被骗告终,先后损失了数万元钱。即使如此,他不敢报警也不敢和别人诉苦,生怕自己做过的事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
  有一次,因为琐事和别人起了冲突,被人打得满身是伤,他只能自己包扎伤口。由于害怕身份暴露,在他逃亡的27年间,父母去世,大哥去世,他都未能到床前见上最后一面。27年来,他辗转多地,不断躲避民警的追踪,但终究逃不出法网恢恢。

醉酒后犯罪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

  “如果说冲动是魔鬼,酒是冲动的催化剂!”警方介绍,酒精通常作用三阶段,一是行为阶段,当人少量饮酒后会兴奋,表现为易冲动,过于自信,胆子大,不计后果。二是抑制阶段,表现为易犯困嗜睡;三是昏迷阶段,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过高时,有的人可能出现危及生命的险情。而众多刑事犯罪案例中,酒精作用下的行为阶段,最易酿成恶果。其中,主要的犯罪类型包括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一些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等一些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因“醉酒”而引发的犯罪主要特点呈现为:发案时间较为集中,涉案人员以男性为主饮酒后引发犯罪问题多发生在节假日期间。此外,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偏低是饮酒后引发犯罪的另一个特点,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低到文盲,高到初中毕业,普遍没有受过法律教育,大多数为法盲,对法律不了解。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呈现年轻化倾向,大部分在30周岁以下。
  “一些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后,往往辩解说自己喝多了,不清醒,不知道做了什么或者说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行。”对此,警方也明确表示,刑法第18条第4项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所以,醉酒后犯罪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种犯罪与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但因为酗酒是一种恶习,而且司法实践证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理由,企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因此我国《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视同其他犯罪一样,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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