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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714期
- 第7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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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714期
- 第7版 - 新闻内容
捕捉野生蝎子,重罚!
新闻作者:杜 磊 阅读次数:
本报讯 7月4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严禁捕捉野生蝎子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捕捉野生蝎子行为,切实保护这一宝贵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凡确认以食用为目的捕捉野生蝎子或一年内累计非法猎捕蝎子超过1000只的,由野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1000只以下的,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据了解,蝎子在山西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昼伏夜出、喜潮怕干、喜暗怕光,有冬眠习性,一般在4月中下旬,即惊蛰以后出蛰,11月上旬便开始慢慢入蛰冬眠,全年活动时间有6个月左右。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1万多只。蝎子一年只繁殖一次,每年6月至9月是繁殖期,这期间如果大规模被捕捉,会使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甚至导致当地野生蝎子灭绝,破坏生态平衡。
另外,“捉蝎大军”在新造林地、荒滩、山丘、草原上进行地毯式搜索,对植被会造成严重破坏。在我省部分沿黄地区,“捉蝎大军”为找蝎子肆意损毁山坡育林坑,破坏林木生长环境,使幼林成活率下降。同时,夜间捕捉野生蝎子,也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杜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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