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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906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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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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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906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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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问题
新闻作者:魏国艳 阅读次数:
近几年,各级各部门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上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不再片面贪多求快。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11个部门下发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发出了加强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动员令。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都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清理“空壳社”的工作方案。目前,正在按照“全面摸底、重点突破、程序严格、分工协作”的工作思路开展清理工作。下面是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要充分肯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能够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衔接,是农业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产业化、商品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控,对农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是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的有效载体。近几年,芮城县委、县政府按照“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造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采取了“宣传引导、培育改造、规范提升、优惠扶持”等一系列措施,使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健康发展。各类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空壳社”问题要严肃对待
当前,在各级政府的鼓励、支持、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出现了“空壳”等问题,成为了“空壳社”,虽然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没有实质性业务活动,与农民之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互助合作关系,即没运行、没收入、没分配。这种空壳合作社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着,有些部门甚至为了“分一杯羹”而默许这种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败坏社会和行业风气。究其原因,政府部门的“失位”和合作社自身的“失本”是导致合作社“空壳”的根本因素。
培育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在当前具有现实意义和宏观高度。由此,各级政府以各种制度举措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但同时也出现了“等靠要”的依赖性障碍问题。
一是动机不纯型合作社。在政府市场准入政策、扶持优惠政策、财税补贴政策等的诱使下,一些动机不纯、出于套现盈利目的的农民个人成立合作社。还有一些农资经营户、涉农企业或公司,奔着享受国家财税补贴及免征增值税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目的,注册成立合作社,披着合作社外衣却行者企业或公司之实。针对这类“空壳社”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
二是后继乏力型合作社。因政府政策支持缺位而由“实”变“空”的变异合作社,即动机端正但因条件不足而导致后期发展无力的合作社。这类“空壳社”目前占比最大。合作社成长与发展的结构性外力缺乏,可持续发展成本无从支付,一些合作社从一开始便处于缺资金、缺人才、缺盈利产业的艰难境地,从而成为“休眠”的“空壳社”。还有一些行业扶强不扶弱的偏差行为,导致一些中小合作社发展艰难。针对这类“空壳社”,我们重点要跟踪帮扶,做好指导服务,确实无以为继的,引导其自愿注销。
三是政策“催生”型合作社。即依靠行政命令强行推动的合作社。一些部门为了增强精准扶贫政绩,或者为了完成某种任务指标而采取行政推动,诞生了一批“要我发展”的合作社,无形中制造了一批“空壳社”,针对这类合作社要精准甄别,分类处置,用市场运行法则逐步规范其行为。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问题是多种政策、各项机制相向合力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时代特性,各级各部门要严肃对待,要站在营造推进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良好环境的高度,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科学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作,及时解决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的防范要有长效措施
“空壳社”的存在,制造了合作社的虚假繁荣,误导了各级政府的决策,同时,对社会也具有较大的危害,一方面间接掠夺了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享有的财政扶持资金,无形中损害了政府信誉,另一方面带坏了行风,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笔者认为如何避免“空壳社”继续出现是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考虑和深层次思考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应以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强化合作社规范发展长效措施。
一是关口前移,把好合作社注册登记关。在注册成立前,工商、各业务领域、农业、农经等部门要联合进行实地勘验,对社员名单、办公场地、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要素进行实地调查。要注重实体,没有实体的,一票否决;要做好登记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这项工作建议由工商部门牵头,注册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口,要逐步抬高门槛。
二是部门协作,加强合作社的动态监管。启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联合勘验反馈制度。对不经营、不服务、不按章程规范运作的,加强督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促其规范发展。这项工作建议由农业部门牵头,工商、发改、财政、税务及各业务领域部门配合。对达不到规范化要求、各部门勘验反馈记录不合格的合作社,不得投放财政投资项目、不提供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对拒绝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将不合格“空壳”合作社清理出去,使清理“空壳社”的工作成为常态化。同时,积极探索简化合作社注销登记程序,畅通合作社退出渠道。
三是积极引导,激发合作社的内生动力。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只是合作社成长和发展的外因,激发合作社自我发展的内因才是根本。各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等管理人员及合作社社员进行管理能力、生产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合作社整体运行水平和社员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同时,要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助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要不断将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慢慢地转化为合作社的内生动力,才能从根本上使合作社“不空壳”。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问题的出现是各项外因和内因长期作用的结果,彻底清理规范不能一蹴而就的,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定力。各级各部门发挥合力,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约机制,形成海晏河清的发展环境。(魏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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