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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60328期
- 第6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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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603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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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3万摩托被盗 法院判决物业赔偿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价值3万多元的摩托车在小区地下车库内被盗,业主起诉物业要求全额赔偿。后经长安区法院、中院审理,判物业赔偿业主3000元。
2014年,居住在长安区某小区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并给该车购置了一些装备,该摩托车总价值3万多元。之后,王先生一直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他自己的汽车车位上。去年7月9日摩托车被偷,整个过程长达3个小时。王先生认为,物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其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物业起诉至长安区法院。
物业方面认为,其与业主未签订保管合同,亦未收取任何费用,并且王先生未将车辆交付其予以保管,物业服务合同中无保管摩托车的约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义务,仅指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对业主的人身或特定财产不提供保护。另外,小区设置了门卫,安装了摄像头,安排了门岗登记,定时巡逻,监控等安保措施,已尽到了相应的安保义务。地下停车场仅供车位车辆停放,王先生在未征得物业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摩托车停放于地下车库,其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完全的责任。原告将其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疏于看管是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但摩托车被盗过程长达3小时,物业的相关安保人员均未察觉、发现,并且物业并未提供小区大门口的人员车辆出入视频,亦未提供安保人员巡逻的相关记录,说明被告在履行管理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全面的基本安保注意义务,应对原告摩托车被盗承担一定的责任。长安区法院判物业赔偿业主4500元。法院判决后,物业方面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西安中院调解,物业同意赔偿王先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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