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返回首页

4您正在阅读:2015年12月14日 - 第20151214期 - 第3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上一期 34 下一期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4当前位置: 首页 - 第20151214期 - 第3版 - 新闻内容
男子敲诈勒索“女友” 朋友获刑罚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男子本已娶妻生子,却不安分守己,在外拈花惹草。只因在其“女友”家中碰到她一男性朋友,便不断威胁、要挟该男子,勒索大额钱财。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178700元,追退被害人杨某。
  刘某系某名牌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一小学教书,无奈婚姻不顺,与丈夫离婚,独自带幼女生活。被告人周某为当地一农民,不断纠缠刘某,对外声称两人谈男女朋友。2013年农历八月十四晚,被告人周某在其“女友”刘某家中看到杨某,遂与刘某引发争吵。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杨某与其“女友”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要将刘某送到杨某家中,让其无法生活,要挟杨某,多次向杨某索要钱财,杨某因害怕影响家庭生活,遂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向被告人周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存入现金,共计178700元。案发前,被告人周某已将赃款全部挥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辩称自己没有敲诈被害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指控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指控敲诈勒索数额为20万余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34下一篇

Copyright © 2010-2012 xxxxx.com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报社 All Rights 技术支持 云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