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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51130期
- 第6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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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51130期
- 第6版 - 新闻内容
山西省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源头治理 强化综合施策 强化制度建设
“我省近年来在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11月23日,省环保厅厅长郭长青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说明。
对已经实施了近20年的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有其必要性。有着“史上最严环保法”之称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现行条例在发展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方面,与新环保法不尽相符;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亟须修改。
修订草案结合我省近年来对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进行防治的实践,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主要突出了“四个强化”。一是强化责任追究,体现从严管理。突出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体现协同管控。强调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规划,严格环境准入,突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等。三是强化综合施策,突出防治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狠抓大气、水、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在燃烧控制、锅炉排放、城市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和危险废物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四是强化制度建设,推动改革创新。改革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制度,建立一证式排污管理制度,增加排污有偿使用与交易、生态文明考核、生态保护红线等内容;对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监管作出专门规定,通过立法引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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