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返回首页
4
您正在阅读:2015年11月30日 -
第20151130期
- 第1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上一期
3
4
下一期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第20130701期
第20130708期
第20130715期
第20130722期
第20130729期
第20130805期
第20130812期
第20130819期
第20130826期
第20130903期
第20130909期
第20130916期
第20130930期
第20131014期
第20131021期
第20131028期
第20131104期
第20131111期
第20131118期
第20131125期
第20131202期
第20131209期
4
当前位置:
首页
-
第20151130期
- 第1版 - 新闻内容
运城颁发新规定 “任性”溜狗被叫停
新闻作者:张婷婷 阅读次数:
大狗小狗沿街溜 行人怕咬绕着走 随地大便臭哄哄
11月18日 运城市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从12月起将全面加强市区养犬管理。按照规定,养犬人要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在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通告》中指出,携犬出户只能在每日18时至次日8时,必须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广场、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带犬乘坐公交车等;犬在城市街道等场所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拒不清除者,由住建部门依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犬伤害他人时,犬主人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定期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并领取免疫证明,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未进行免疫注射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
举报电话为0359-6301696。
城市街道等场所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公安部门和住建部门联合依法予以没收,公安部门举报电话为110,住建部门举报电话为0359-6303390。
《通告》要求,从事犬类养殖、经营、诊疗、美容的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合法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举报电话为12315。
养犬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相关行政部门的纠正或处罚,视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通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了解,2010年,运城市曾下发过《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相对于2010年,本次下发的《通告》在各部门的责任划分上更加具体,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明确规定了携犬出户的时间、场所;明确了养犬人必须即时清除其犬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者将受到处罚。
(张婷婷)
上一篇
3
4
下一篇
Copyright © 2010-2012 xxxxx.com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报社 All Rights 技术支持 云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