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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15年09月14日 - 第20150914期 - 12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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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个税

新闻作者: 王 洁  阅读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7日晚联合发文,明确从今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三部门最新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据悉,该规定自今日(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新规定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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