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免责声明
|
人员查询
|
返回首页
4
您正在阅读:2015年08月24日 -
第20150824期
- 09版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上一期
3
4
下一期
新闻检索
往期回顾
第20130701期
第20130708期
第20130715期
第20130722期
第20130729期
第20130805期
第20130812期
第20130819期
第20130826期
第20130903期
第20130909期
第20130916期
第20130930期
第20131014期
第20131021期
第20131028期
第20131104期
第20131111期
第20131118期
第20131125期
第20131202期
第20131209期
第20131216期
4
当前位置:
首页
-
第20150824期
- 09版 - 新闻内容
运城市新农保、城居保正式合并实施新标准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本报讯(记者 王宏)8月18日,记者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市政府8月13日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即日起我市正式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此次市政府出台《意见》,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补贴标准、领取条件、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跨地区转移接续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意见》明确了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统一了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意见》强化了激励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
《意见》明确了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提高了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意见》变更了继承办法。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规范了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截至目前,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已达274.09万人。其中,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62.99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广大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一篇
3
4
下一篇
Copyright © 2010-2012 xxxxx.com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报社 All Rights 技术支持 云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