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创业、工资待遇、社保、落户、住房、子女教育诸多方面推出多项新举措,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山西省将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凡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均可享有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我省将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此外,我省将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发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涉农电商产业园,为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和创业服务。
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山西将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要求,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今年起,全省将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
同时,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全省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今后,对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城市落户将放开
全省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9个市的所辖城镇及太原、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和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稳定工作农民工可享住房公积金
全省把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及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此外,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租赁和购买城市住房,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子女享受平等教育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流入地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居住半年以上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
今后,凡是在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都应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落户城镇的农民工,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三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