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5年08月10日 - 第20150810期 -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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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女职工痛经休假,被明确下来,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
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初审。会后,草案进行多次修改,最终提交本次常委会通过。
《条例》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五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为了增强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原草案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至少1天的带薪休息”,修改为“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
原草案中提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减少相应的劳动量。
这一条被修改为,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至少一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