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5年07月27日 - 第20150727期 -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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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一对小夫妻去银行取钱时,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遂临时起意从卡中分四次共取款1万元。7月15日,陕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今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一起到工商银行陕县府前支行的ATM机取钱,当前面一男子取完钱出来,被告人王某某进去准备往ATM机上插卡时,发现前面取钱的男子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王某某动了贪念,当查询该银行卡内有10余万元时,王某某让随后跟来的孙某某帮助其看外面是否有人,王某某分四次从ATM机取款1万元,当该卡再取不出钱时,王某某将该卡拔出与孙某某一起离开,后两人将该银行卡丢弃。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1万元退赔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两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