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访市金融办和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高发,并逐年呈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
今年3月,根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安排,全市政府机关和市直各系统深入开展了为期1个多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暨专项整治活动”。4月15日,市金融办和市公安局联合制订了“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全市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5·15宣传教育活动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近日,记者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采访了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卢晓波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韩希民。
记者:请谈一下这次“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
卢晓波:这次由市金融办和市公安局联合集中开展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是以“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和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5·15宣传教育活动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宣传活动,使我市广大公众明确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遭受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记者: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那么,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此项行动的情况如何?
韩希民:2014年,全市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起,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3起案30人。涉及受害群众5000余人,涉案金额5亿多元,直接造成受害群众经济损失超过两亿元,目前挽回损失仅1000万元。因此,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必须加大。
记者:什么是非法集资?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韩希民: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我市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二是集资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176条和第192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秩序,同时也会给投资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集资诈骗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更主要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投资人的资金。犯罪分子往往先是履行还本付息,诱骗更多的人投资,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卷款而逃,最终造成受害人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因此,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法》追诉标准的,由人行、工商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这么多年了,为什么总有人上当受骗?
韩希民:从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来看,受害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大多投资群众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往往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在高额回报和虚假宣传面前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轻易被非法集资者所迷惑,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同时,虽然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但我们对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因此,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是全社会的问题,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我们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记者:如果参与了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该怎么办?政府部门对此有何措施?
卢晓波:在非法集资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市民不仅仅是“受害人”,而且是违法活动的“参与人”,正是因为他们的参与,才使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务院在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和19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此,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所投资金风险自担,遭受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
记者:在形式繁多的非法集资活动中,市民应该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韩希民:第一,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入手,加强对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对投资活动的法律定位进行判断。
第二,要树立“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的意识,只有提高风险意识,自己承担行为后果,才能谨慎投资。
第三,在从事投资理财活动时,市民要对参与的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资质进行审查,从而辨别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四,要时刻警惕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绝对不能轻信宣传广告。
第五,投资者不要有从众心理,谨防不法分子通过“托儿”拉人头的方式,让更多市民掉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