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5年05月18日 - 第20150518期 - 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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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环保厅获悉:6月1日起全省将废气中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氢和铝、汞、铬、镉、类金属砷主要重金属从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另外,焦炭生产排污费由以量计征改为污染物排放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