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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15年04月20日 - 第20150420期 - 03

 
市场信息报黄河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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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携工具多次行窃构成盗窃罪共同领刑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小偷是最惹人生厌的,抱着不劳而获的思想害人又害己。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镊子、自制开锁工具、刀片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卫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镊子、刀片等作案工具,到渑池县城关镇某某菜市场附近的“某某”婴童服饰店,将顾客赵某某的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小米2手机一部及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小米2手机价值780元,手包价值10元。

  2014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卫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到陕县观音堂街,将张某甲随身携带的酷派8297手机盗走。后又到渑池县平板桥下停车场附近,将段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831S手机盗走。后三人又到义马市珠江路鸿泰超市附近,将吴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金立GN878手机盗走。后三人又至渑池县物资局对面同仁大药房门口,将王某某放在摩托车前手扣里的KABINDAISHU牌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70元、诺基亚5250手机一部。经鉴定:酷派8297手机价值1044元,OPPO831S手机价值1077元,金立GN878手机价值300元,诺基亚5250手机价值500元,手包价值20元。

  另查明,本案由赵某某报警案发,渑池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0月22日将卫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卫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镊子、刀片等,从柳某某处扣押手机两部及自制开锁工具,从张某某处扣押手机两部、手包一个及作案工具镊子等,扣押的作案工具已随案移送。段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王某某被盗手机等已追缴发还失主,三被告将盗得现金及赵某某被盗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张某某、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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