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5年03月16日 - 第20150316期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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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摸狗”本是泛指小偷小摸行为,可仙居的应某和朱某还真的窜到农村偷鸡、逮鸭子牟利,四个晚上就偷了上百只鸡鸭。3月10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应某今年56岁,家住仙居县下各镇新建村,是个泥瓦匠。好逸恶劳的他因盗窃多次被行政拘留,还被判过刑。
出狱后,应某又干起了“老本行”。他找到开助力车的朋友朱某,商定由朱某开车载他去农村,他负责进村偷鸡鸭,如果能偷到每次分给朱某100元,如没偷到就只给油钱。朱某欣然同意了。
翻开两人的作案记录,仅2014年10月18日一晚,应某和朱某就在上张乡作案4起,偷得7只鸡、42只鸭。10月25日晚,又在管山村一户村民家中偷得十余只鸡鸭……截至10月30日,两人共作案4晚8起,偷了上百只鸡鸭和一头羊。
鸡鸭有些被应某拿回家吃掉了,有些则卖到菜场,为了尽快脱手每斤只卖5元,应某只赚到500元。偷来的那头羊价钱略高,卖了1100多元。朱某总共分得450元。
2014年11月4日晚,当两人准备再次去偷盗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抓获。应某交代,之所以想到去偷鸡鸭,是因为农村的土鸡鸭比较肥美,本想偷几只打打牙祭,后来觉得这也是个生财之道。
法庭上,应某和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盗窃,仍开车载其去现场,并帮助将赃物载回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张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