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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您正在阅读:2015年03月16日 - 第20150316期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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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暂行规定

新闻作者:本报  阅读次数: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不良风气,努力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等,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运城市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的修订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廉洁自律,发挥模范作用,带头移风易俗,引领文明风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铺张浪费,切实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标准、人数、宴请及帮忙人员姓名、职务、与宴请人关系等。办理婚嫁事宜的,要在办事7日前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备案和监督。办理丧葬事宜的,先口头报告,并于事后7日内,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单位党组织负责备案和监督。

  第三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婚丧事宜宴请人数严格控制在150人以内,参加人员主要为亲属,禁止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参与;办理生日、上梁搬家、子女升学入伍等喜庆事宜,参加人员严格限定在近亲属范围以内。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只能宴请一次,不准事前搭建席棚设宴请客,不准以“一条龙”流水席的形式变相违规宴请,既不准一次多轮,也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分批次或采取“化整为零”等隐形方式宴请。

  第五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不准使用公款、公车;不准在街道、主要巷道和小区门口搭建彩门、充气门;不准在室外铺设地毯;办理婚嫁事宜不准使用高档奢华车,使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办理丧葬事宜时摆放花圈、挽幛或花篮等吊唁物品不得超过15个(花圈直径不得超过2米,高度不得超过2.5米)。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亲属婚丧喜庆宴请。

  第七条 提倡党员干部采取旅游结婚、集体婚礼等形式操办婚嫁事宜,以此类方式办理婚嫁事宜、不搞宴请的,可事后报告。

  第八条 市直单位党员干部在各县(市、区)操办婚丧事宜的,在遵守本单位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守办事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党员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和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案件。凡未经申报违规操办婚嫁事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阻挠、干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思想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导致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两个责任”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党员干部。

  各单位非党员干部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及管理人员,中央和省驻运单位、垂直管理部门中的党员干部和正式职工以及农村“两委”干部参照执行。

  党组织关系不在我市的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公职人员亦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运城市制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运城市监察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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