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改革目的是要取消药品价格天花板,制定合理的医保支付方式,通过市场行为,引导药品价格形成。但药品价格目前实质上受制于药品招标管制。在管制无法取消的情况下,多地公开“二次议价”将成为次优的解决方案。另外,医药电商网售处方药禁令一旦放开,药品获取渠道将更加多元化,多元化竞争后药品价格下降,医院利益受损,这将倒逼招标管制发生改变。
医保支付价格:釜底抽薪,逼着医院主动降药价
医保支付方式达到的效果很好理解:如果一家医院某药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患者,医保支付价格为160元,医院就要自己承担140元的成本。140元的成本表面上看是患者的支出,但患者就医时已经报销了医保,这就意味着最后和医保结算的是医院。现在,多数医院都实行了总额预付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院卖给患者的药品价格越高,医院就越亏,年终超过总额线的部分医院自己承担。
众所周知,在政府招标管制下,药品价格普遍偏高。医院在药品价格较高的情况下,需要支付超值的成本,如果无法降低药价,有可能将成本转嫁到患者身上。
今后,医保支付方式是否有效,一是取决于支付价格的制定,二是取决于招标规则的形成。按照目前的试点,医保支付价格逃不了几种思路,一是平均价格、分段制定(比如重庆);二是唯低价是取(比如三明)。
尽管重庆模式更加合理,但三明市低价思路可能更受主管部门欢迎。作为公立医院改革明星,该市一举一动都会备受卫生部门的支持与推崇。而且改革也离不开既往的思路——唯低价是取。
另外,随着医保支付价格形成,谁来主管招标将有可能发生变化。由医保部门负责招标顺理成章,背负医保资金的压力,医保部门将做出最优选择(不管他们是否有能力达到)。不少地区已经将招标权力交给了医保部门,比如上海;而浙江也有意向把大病医保的药品品种交给人社部门。
“二次议价”:曲线废止招标管制
刚才已经提到,医保支付价格要想发挥作用,引导市场行为,形成药品价格,现有的药品招标规则就必须改变——最终的目的是医院可以参与谈判,决定药品价格的高低。
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中涉及到了敏感的“二次议价”。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修改了5次,里面提到 “二次议价”、双信封制度、分类管理等,允许“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充实和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试点“二次议价”,如三明市、绍兴市、宁波市、成都市。
有业内人指出,“二次议价”是违法的,不但废除了集中招标定价的法律地位,还仍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但根本的问题出在“第一次招标”不合法。
众所周知,第一次招标(即政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际上是政府对招标的管制。整个过程招采脱离,谁也不知道谁的真实需求。
企业在不了解市场需求的情况下,首先都会自动抬高价格,以防止采购数量少带来的损失。由于药品差价和回扣的原因,医生也自然喜欢价格高的药品。两者在自然需求下,不约而同都会影响药品价格,抬高价格。另外,为了进入目录,药企必须不惜代价公关政府,公关费用自然加到了药品当中。
因此,要想降低药价、发现药品的内在价值,必须把招标采购权还给医院,取消政府对招标的管制,恢复买卖双方的自由,让市场决定药品的价格。从现实角度说,“二次议价”正在动摇政府招标管制的实际效果。
今后药品价格采购思路无外乎两种:要么保留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实施“二次议价”;要么完全取消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假如取消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重庆、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中心的模式或将成为借鉴。在此模式下,政府转变职能,不再参与医药采购过程,而以监管为主。
不过,从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工作来看,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依然会保留。所以,“二次议价”将成为主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