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正在阅读:2015年01月06日 - 第20141229期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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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KTV一展歌喉或者当个麦霸是现在年轻人最常见的发泄方式,然而KTV里的歌也有可能会侵权哦。
三门峡中院对17家KTV侵权播放歌曲案作出一审判决:陕县温塘某KTV等3家KTV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按照每首歌5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今年8月份以来,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三门峡数家KTV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等多首音乐电视作品。
2014年11月,民权浩天公司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以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歌曲为由,将三门峡市湖滨区、灵宝市、渑池县、陕县等17家KTV告上法庭,案件涉及2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12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陕县温塘某KTV等3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按照每首歌500元的标准赔偿浩天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判每首歌赔五百元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曹成提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浩天公司与北京一家专业音乐制作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取得了相应的权利,陕县温塘某KTV等3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播放涉案歌曲,侵犯了浩天公司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
鉴于浩天公司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证明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结合本案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作品500元。
音像制品侵犯著作权的例子很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竞争,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与尊重。